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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省政府发布“关于在部分县(市)开展深化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的通知”。
试点范围
《通知》明确——
此次纳入深化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范围的县(市)为:长治襄垣县、忻州原平市、晋中介休市、临汾侯马市、吕梁孝义市、运城永济市。
深化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2018年1月1日起实行。
改革内容,如下。
财政体制
改革后,试点县(市)——
与所在市在财政管理体制上相互独立,市级不再参与分享试点县(市)的财政收入(含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下同)。财政收入,除上划中央及省级外,全部留归试点县(市)。
改革前,市级原分享试点县(市)的各项收入,按保存量原则仍划归市级,由试点县(市)作为基数上解省,由省通过结算补给市级。
按照财力与事权及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改革前——
市级通过自身财力安排给试点县(市)的各项配套支出仍由市级承担。市与试点县(市)按应配套数核定并经双方确认后,由市级作为基数上解省,再由省直接补助到试点县(市)。
改革后,因扩围、提标或新出台等各项新增支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原则上由省与试点县(市)两级负担,市级不再承担对试点县(市)新增支出。
基数划转
以2016年为基期,对改革前试点县(市)与所在市的各类收入划分、补助(上解)等基数,按照保既得利益原则,经市与试点县(市)双方确认后,由省财政统一办理划转。对市级在改革前出台的对试点县(市)的帮扶政策,未到期的要继续执行,到期后由省级再相应核定补助基数。
管理方式
省财政直接核定试点县(市)财政体制,所在市不得出台任何集中试点县(市)收入或转嫁支出责任的政策。
省财政将各类补助单独核定下达到试点县(市),加大帮扶力度,提高其基本公共服务能力。
省财政直接对试点县(市)调度和拨付资金。
地方政府债务直接管理到试点县(市)。改革前试点县(市)地方政府债券、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国债转贷资金和中央、省级有偿资金等到期后仍按原规定分别偿还;改革后,新增的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各类债务由试点县(市)直接向省财政办理有关手续并负责偿还。
省国税、地税等收入征管部门按国家有关政策,根据全省经济发展目标,将收入计划直接下达到试点县(市)。
各类财政结算事项一律通过省财政直接与试点县(市)办理。
省财政重要会议、重要文件和信息,直接下达到试点县(市)。
按照现行行政管理体制,试点县(市)的财政预决算仍作为所在市财政总预算和决算组成部分,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议,并报省级备案。所在市继续对试点县(市)财政工作指导、监督,并负责省级委托的一般性工作事务;财政预算执行月报、预算执行分析、各项财政统计、财政工作安排和考核等,仍然按行政管辖范围由市级财政汇总和布置。
社保基金预算,继续按现行政策规定执行。
重要意义
《通知》指出、强调——
我省自2007年开始实施此项改革试点以来,成效明显。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高度,充分认识深改重要意义,确保顺利实施,为下一步我省全面推开此项深改工作积累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