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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意】讨债未果还赔了借款人5万块钱,可长点心吧!

    信息发布者:Wlpwwl
    2017-11-17 10:52:58    来源:央视社会与法   转载

    你有本事借我钱,你有本事开门啊

    你别躲里面不出声,我知道你在家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债主讨要自己的钱款也无可厚非

    但如果使用暴力手段讨债可就得不偿失了



    郭某向张某借款五万元,约定月息8分,借款期限六个月,逾期后,张某多次找郭某讨要借款未果。为此张某和赵某以解决债务纠纷为由,将郭某带至银行,让其办理贷款以偿还欠张某的高息贷款,但因郭某有不良信用记录,未能如愿。


    随后,张某和赵某将郭某先后带至某饭店、张某家中及某宾馆予以看管并强行向其索要债务。期间,张某对郭某进行殴打,致其左耳鼓膜穿孔。几天后,郭某才被公安机关解救。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赵某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且有殴打情节,致一人轻微伤,该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且两人是为索取高利贷而非法拘禁他人,可酌情从重处罚。

     

    最终,张某、赵某当庭自愿认罪,张某亲属与被害人郭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郭某经济损失5万元,取得了郭某对张某和赵某的谅解。

     

    这讨个债怎么就变成非法拘禁了呢?今天,“央视社会与法”就来跟大家讲讲非法拘禁是怎么回事。


    什么是非法拘禁罪?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



    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非法拘禁罪如何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中规定,【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另外,案例中的借贷属于高利贷。贷款月息8分,就是每个月按本金的8%计算利息,换算成年利率就是96%,完全属于高利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二十六条中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只要年利率超过36%,都属于高利贷,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样,大家是不是就了解了为讨债拘禁他人所触犯的非法拘禁罪呢?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千万不要向张某学习,一定要通过合法途径主张权益,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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